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安县德合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6财保10号
申请人: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文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闫宗志
被申请人:文安县德合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李庄农场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闫茂德
申请人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文安县德合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81065.6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文安县德合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81065.6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文安县德合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段博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