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文安县德合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6民初2065-1号
原告: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文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闫宗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德合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李庄农场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畲族,1991年1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院2011级法学院,系被告文安县德合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系被告文安县德合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安县德合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319元,由原告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