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6民初3704号
原告:***,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玲,河北品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文安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辉,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第三人:丁会礼,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原告***诉被告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丁会礼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宏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丁会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平
人民陪审员 王宝光
人民陪审员 梁吉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遵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