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市和顺县松烟镇夫子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723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和顺县城幸福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松烟镇夫子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松烟镇夫子岭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松烟镇夫子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松烟镇夫子岭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00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共计30350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松烟镇夫子岭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350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