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723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和顺县城幸福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马坊乡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晋中市和顺县马坊乡城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方素军,该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马坊乡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晋中市和顺县马坊乡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9818元及本院执行费1847元、诉讼费1448元,共计133113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市和顺县马坊乡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311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