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和顺县青城镇大窑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0723民初316号
原告: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和顺县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顺县青城镇大窑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
法定代表人:武彦怀系该村主任。
原告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和顺县青城镇大窑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和顺县青城镇大窑底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武彦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往来欠款947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被告将该村综合办公大楼及附属工程承揽给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59700元,欠9473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每年不定期一直催要,但被告借故资金紧张难以给付。该工程欠款已上被告往来帐,无奈原告只好提起诉讼。
被告和顺县青城镇大窑底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和顺县青城镇大窑底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947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4元,由被告和顺县青城镇大窑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