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和顺县牛川乡上松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25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和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和顺县牛川乡上松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牛川乡上松沟村。
法定代表人***,任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顺县牛川乡上松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72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和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7执他12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执行函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8月13日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顺县牛川乡上松沟村村民委员会在相关金融机构相应数额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