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和顺县牛川乡岭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23执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山西省和顺县县城幸福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和顺县牛川乡岭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籍**,该村村长。
本院在执行和顺县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和顺县牛川乡岭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4132元,案件受理费77元,申请执行费112元,共计14321元,被执行人和顺县牛川乡岭南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顺县牛川乡岭南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321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关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