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宏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绵山镇东欢村民委员会、介休市土地整理中心、介休市宏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81民初112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雅桂。
被告:介休市绵山镇东欢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乔红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克旺。
被告:介休市土地整理中心。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介休市宏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绵山镇东欢村民委员会、介休市土地整理中心、介休市宏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吴年庭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焦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