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81民初1210号
申请人:介休市崇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崇明。
地址:介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686277396X。
被申请人:介休市宏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春梅。
地址:介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7982697297。
被申请人:段六虎,男,汉族,1962年4月28日生,住介休市。
介休市崇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介休市宏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六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介休市崇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二○二二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宏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六虎银行存款1106042.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介休市崇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133037539017351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宏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六虎银行存款1106042.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志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郝晨翀
书 记 员 阴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