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05财保96号
申请人:山西碧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千禧学府苑四号楼一单元2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太原市友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1号2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女,出生年月不详,住山西省闻喜县。
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一、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99600元或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二、保全费用由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号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保险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友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9600元或扣押其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18元,由申请人山西碧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慧慧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