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22执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97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树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