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碧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某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22执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97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树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