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2民初17767号
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10号财富中心3幢20701-20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07101081638。
法定代表人:谢云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航娟,女,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厂南路47号三单元4层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3566038112Q。
负责人:尹军。
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4-4-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13014365X。
法定代表人:林瑶。
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645.5元,由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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