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

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与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2民初17767

 

 

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10号财富中心320701-20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07101081638

法定代表人:谢云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航娟,女,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厂南路47号三单元4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3566038112Q。

负责人:尹军。

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4-4-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13014365X。

法定代表人:林瑶。

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12日立案。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20191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645.5元,由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