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0391号
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谢云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法定代表人韩文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虎,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881元,其余2881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 彦
审 判 员 汶 辉
审 判 员 付 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