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775号
 
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1638。
法定代表人:谢云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元康,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425776959198M。
法定代表人:韩文凯。
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付  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理    赵媛坤
书  记  员    杨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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