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9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豪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房。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佩,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陆田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幼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陆,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谢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佩,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豪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陆田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9)陕0116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0元,陕西豪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居文
审 判 员 周向红
审 判 员 王慧芳
二○二0年九月 日
书 记 员 闫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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