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

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恒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 0118 民初2263号

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环XX号XX中心XX幢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638。

法定代表人:谢云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莹,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广场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79334E。

法定代表人:周红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韩城市弘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农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897。

法定代表人:王振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圣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韩城市弘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97元,减半收取23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燕



二 0二 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棉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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