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

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与梁贤生,咸阳尚美家家居有限公司,宇文宏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2民初13331号
 
 
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10号财富中心3幢20701-20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07101081638。
法定代表人:谢云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尚美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乐育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40079077451X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朱有善,男,汉族,系咸阳尚美家家居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男,汉族,系咸阳尚美家家居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男,汉族,系咸阳尚美家家居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尚美家家居有限公司、朱有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恒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理    李  雪
  书  记  员    赵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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