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奇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颍上县正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民初10407号
原告:安徽省颍上县正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颍半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798139107E。
责任人:沈继凤,该公司经理。
被告:***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国际花都玫瑰苑9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54526H。
法定代表人:林昌春,该公司经理。
被告:魏少明,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颍上县正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颍上县正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颍上县正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4元,因原告安徽省颍上县正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3359元退还原告安徽省颍上县正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省颍上县正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智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楠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