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奇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7057号之二
申请人:***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国际花都玫瑰苑9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54526H。
法定代表人:林昌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明、汪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94259051A。
法定代表人:徐士珍。
申请人***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皖1621民初705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安徽省涡阳县房屋一处。申请人***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涡阳县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范荣鑫
审判员  孙良义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罗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