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山东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84民初1084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网络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网络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40000元,若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指定的冻结数额满为止; 二、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玉叶
书记员  郭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