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腊山路18号留学人员创业园腊山创业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乔壮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7年4月16日生,汉族,山西信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执行人:山西信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姜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东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信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11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
一、被告山西信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山东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6万元,返还方式如下:于2020年11月10日前返还原告山东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原告山东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1月20日前申请解除对被告山西信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被告山西信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解除对被告山西信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山东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0万元;余款16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果被告山西信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前未返还原告山东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应于2020年11月17日前向原告山东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上述返还10万元工程款义务仍需继续履行;如果被告山西信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解除对被告山西信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原告山东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0万元,应自解除保全措施之日起14日内向原告山东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该返还10万元工程款义务仍需继续履行;如果被告山西信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山东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6万元,应于2021年1月7日前支付违约金2万元,该返还16万元工程款的义务仍需继续履行。
因***、山西信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山东美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对外投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西信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