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宇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0983民初7870号
原告: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东尚里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宇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瓜店街道办事处聂庄村南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宇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89116.50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山东宇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山东弘腾建材有限公司商品砼货款4589116.50元:被告于2022年1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100万元,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40万元,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80万元,2022年7月15日前支付80万元,2022年9月15日前支付80万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789116.50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223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任一期违约,原告有权就全部货款4589116.50元的余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以未清偿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违约金。
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223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宇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