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向昌文、山东宇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31民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男,住湖南省古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宇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湖南省古丈县。
上诉人向**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宇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6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向**撤回上诉。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6民初18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0.00元,减半收取4530.00元,由上诉人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俊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