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31民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男,住湖南省古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宇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湖南省古丈县。
上诉人向**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宇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6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向**撤回上诉。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6民初18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0.00元,减半收取4530.00元,由上诉人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俊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