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民初937号
原告: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鲁城街道新华大厦404室,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16635472772。
法定代表人:**珊,董事长。
被告:山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南一公里,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166354727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