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环亚兴利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宇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2民初6323号
原告:济南环亚兴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宇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济南环亚兴利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宇青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环亚兴利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环亚兴利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济南环亚兴利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1656元,由原告原告济南环亚兴利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