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4民初4455号
原告:山东麦克维尔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现住公司宿舍。
被告:山东瀚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麦克维尔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瀚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麦克维尔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麦克维尔流体控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麦克维尔流体控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计427元,由原告山东麦克维尔流体控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