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瀚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瀚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4民初3842号之三
原告:山东瀚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尹延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361室。
法定代表人:郭士全,董事长。
被告:天津普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服务中心南区1栋1门5012室-34。
法定代表人:刘浩楠,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金融贸易服务中心B座012室。
法定代表人:杜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晖,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笠阳,女,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
被告:杜森,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燕,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瀚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普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刘笠阳、杜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瀚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瀚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瀚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山东瀚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善芳
人民陪审员  黄莲芝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