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瀚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4民初4416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瀚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延京,总经理。
原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瀚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应交纳案件受理费4072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0360元,原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已经交纳40元,另20320元经本院通知,原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720元,已收取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