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民申29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南省柘城县。
一审被告:内蒙古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乌拉山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被告:***前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亚威国际宾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内蒙古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前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98终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