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前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俊峰嘉园分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821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前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前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俊峰嘉园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前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俊峰嘉园分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