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1民初1231号
申请人: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申请人: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与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32158444.47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申请人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158444.47元。
二、如被申请人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32158444.47元,则查封被申请人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区幢-1、-2、1-11层生产楼房屋,房产证号为:晋房预并字第6000016961。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 华
审判员 郝利亚
审判员 王庆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段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