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时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7294号
原告:苏州市金时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莲路22号佳和大厦B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常熟市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莫城三瑭村南三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文。
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市金时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市金时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金时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金时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