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琼9701执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247号佳兴国际汇广场酒店2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二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其银行存款299437.56元(诉讼保全中已先行冻结4205063.44元)。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故应当划拨其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交纳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450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