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6民初5013号之一
原告: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右滩大道工业开发区27号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51DTW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宾阳县黎塘工业园区宾州产业园和鑫科技园9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557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