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6611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南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昆仑大道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372134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二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5570Y。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8月30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审 判 员 何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 晨
书 记 员 何籼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