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7民初2036号
原告:**高,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志***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宾阳县黎塘工业园区宾州产业园和鑫科技园9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557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高与被告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负担。
审 判 员 赖家余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石 磊
书 记 员 黄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