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26民初926号
原告: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宾阳县黎塘工业园区宾州产业园和鑫科技园9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557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南宁市西乡塘区。
被告: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宾阳县***与开源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MA7E0O0D9R。
法定代表人:周彬。
原告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2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34224元,由原告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