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5民初1211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南宁市青秀区号。
被告:**,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唐梦佳,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第三人: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2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梦佳、第三人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4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林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覃秀程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陆昕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