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与三都水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1110号
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宝洪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648008。
法定代表人:刘传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DL6NW9B。
法定代表人:曹天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宇,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正友,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宋正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6元,由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小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覃俊清
书 记 员 李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