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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701执113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01执1138号之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7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韦一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向荀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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