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三都水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和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县三合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DL6NW9B。

法定代表人:曹天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宇,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都匀市和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龙背湾路**华鑫湾******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688438886J。

法定代表人:邹洪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都匀市和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黔270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三都水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白桂刚

审判员  唐新春

审判员  陈福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陆梅

书记员雷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