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5207号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西苑路后窑新村北二区7号楼0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6076982X。
法定代表人:周上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赠、王标志,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西陂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004088126M。
法定代表人:陈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国能,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珠,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西陂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华 文
人民陪审员 林 业
人民陪审员 钟 晓 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赖 芳 芳
书 记 员 黄珺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