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闽0502民初4570号之一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957元,减半收取计8478.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郑辉明 人民陪审员  李明夏 人民陪审员  洪小春
书 记 员  王彩霞 速 录 员  苏怡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