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闽0502民初4570号之一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957元,减半收取计8478.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郑辉明
人民陪审员 李明夏
人民陪审员 洪小春
书 记 员 王彩霞
速 录 员 苏怡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