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3民初279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原告:***,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俩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祥,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西苑路后窟新村北二区7号楼0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796076982X。

法定代表人:周上伟。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32元,减半收取计5516元,由***、***负担。

审判员 崔 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