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3民初279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原告:***,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俩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祥,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西苑路后窟新村北二区7号楼0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796076982X。
法定代表人:周上伟。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32元,减半收取计5516元,由***、***负担。
审判员 崔 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