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民终59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西苑路后窑新村北二区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福建省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