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健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健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消防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003执830号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9003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xx市xx镇xx大街xx小区xx巷x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某大,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xx市xxxx北门对面xxxxx厂。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20709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大消防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7)琼9003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某大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000元,负担执行费89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7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依据已生效的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某大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25元;吴某大自2018年7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3500元至还清所有工程款之日止(上述款项汇入郭维宝工商银行账户6212262201035865908)。若吴某大未按本协议履行,将由海南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吴某大相应法律责任。
2018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海南某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吴某大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jx⺁h9ncmh5m6pjrz3lh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杜建正 审 判 员 蔡玉谷 审 判 员 张 彬 二○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许秀元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审核:陈永光撰稿:杜建正校对:许秀元印制:谢淑雅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年8月3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