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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001民初1172号
原告:海南健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西路158号檀香洲小区檀香阁8单元8H房。
法定代表人:周根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修平,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秘,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通什香格里拉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海榆南路候鸟花园七幢1016房。
法定代表人:徐昌茂。
海南健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通什香格里拉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海南健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健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00元,减半收取计296.00元,由海南健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梁丽梅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黎思慧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万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陈思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