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昌市弘成五金经营部、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4727号
原告:西昌市弘成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西昌市祥和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2GRK83R。
经营者:余文建,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四川省崇州市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利,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7576R。
法定代表人:龙恩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西昌市弘成五金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西昌市弘成五金经营部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弘成五金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弘成五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5.00元,减半收取计1862.50元,由原告西昌市弘成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马晓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佳媛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