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能江堰众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众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堰华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叶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琮盛,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龙恩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松,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奇锋,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江堰众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1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都江堰众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都江堰众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谭学梅